「唔可以淨係因為AI取代咗你,就炒你。」

這句話不是來自工會,不是來自人社部宣傳片,而是來自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當全球企業爭相用「AI轉型」做裁員的擋箭牌,中國司法系統率先劃下一條紅線:AI可以取代你的工作內容,但不能成為解僱你的唯一理由。

同一時間,美國沒有這條線。香港沒有。台灣也沒有。

這不是一個抽象的比較法問題。國際勞工組織(ILO)2025年發表的報告估計,全球約四分一職位暴露於生成式AI的替代風險之中,而受影響最深的,恰恰是白領文書、客服、初級分析等過去被視為「安全」的工種。換句話說,這場討論不再是工廠自動化的舊故事,而是寫字樓裡的現實。

一邊判決,一邊放任

根據內地法院近期裁決,僱主若以「崗位已被人工智能替代」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違法解僱的認定風險。判決邏輯很清楚:技術變革是企業的經營選擇,經營風險不應由勞工單方面承擔。企業要用AI提升效率,就要負起安置、轉崗、培訓的責任,而不是一句「唔好意思,機械人接手了」就將人掃出門。

內地《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本身已要求,僱主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僱,須先與勞工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方可解除,並須支付經濟補償。法院的最新裁決,等於把「引入AI」明確納入這條軌道:AI是經營變化,不是免責金牌。

鏡頭拉去美國,畫面完全相反。據裁員追蹤網站 Layoffs.fyi 的統計,2024年至2025年間,科技業裁員人數以十萬計,其中多間企業在股東信或財報會議中直接將裁員與「AI效率提升」掛鉤。Uber、GitLab 等至少17間企業已公開承認進行與AI相關的裁員;Oracle 的大規模裁員潮中,有員工對媒體說自己「在試算表上只是一行數字」。Meta 行政總裁朱克伯格曾高調描繪以AI取代部分人手的藍圖,結果計劃受挫——但受挫的是執行,不是裁員的正當性。

更關鍵的是制度缺口:美國聯邦層面至今沒有針對「AI裁員」的專門保障。被裁員工能告的,只有年齡歧視、集體談判權等舊有條文,AI本身不在保障名單上。少數州份如加州雖有更嚴格的僱傭規範,但主要針對大規模裁員的通報義務(WARN Act),而非「解僱理由」的正當性。换言之,美國的制度只管「炒幾多人要提早講」,不管「點解炒」。

香港:有《僱傭條例》,但沒有AI條款

香港打工仔要問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如果老闆明天說「你個位畀AI做咗」,我可以告他嗎?

答案令人心寒。香港《僱傭條例》處理的是通知期、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即「點樣炒」的技術問題,而不是「點解炒」的正當性問題。僱主只要依足合約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因AI而裁員在香港基本上是合法的,只要不觸及《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等範疇。

換句話說:內地法院剛剛建立的「AI不能作為唯一解僱理由」原則,在香港沒有對應的法律基礎。香港的保障,是錢,不是理由。

數字上,這個缺口並非小眾問題。政府統計處資料顯示,香港金融及保險、專業及商用服務、資訊及通訊業合共聘用數十萬人,正是生成式AI最直接衝擊的板塊。勞工處的「就業選配」與再培訓局課程,處理的是失業之後的補救,而非失業之前的把关。香港目前沒有一條法例,要求僱主在引入AI取代人手前進行影響評估、協商或轉崗安排。

台灣:勞基法第11條的灰色地帶

台灣的情況稍為複雜,但同樣不樂觀。《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僱主須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法定事由方可資遣。問題在於:「業務性質變更」這五個字,正是AI裁員最容易被塞進去的缺口。

引入AI自動化客服、AI取代部分行政流程,算不算「業務性質變更」?算不算「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台灣勞動主管機關與法院尚無統一見解,這意味著每一宗AI資遣爭議,都可能變成勞工獨自對抗企業法務團隊的漫長訴訟。舉證責任在誰身上,就是勝負關鍵。

台灣並非完全空白。勞動部過去曾就「自動化設備取代人力」發出解釋,強調僱主須證明「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且不得以引進設備為由規避資遣費。但解釋令的效力遠低於法院判決,實務上勞工仍要逐案抗爭。相較內地以判決劃線、美國以市場放任,台灣處於「有條文、無共識」的中間狀態——最磨人的一種。

誰來為「被優化」的人說話?

把三地並排看,會看到一個刺眼的事實:AI裁員的法律保障,與該地區的勞工談判力量成正比,而不是與AI普及程度成正比。

中國有判決,因為勞動合同法本身對「解僱理由」有較嚴格要求。美國有17間企業公開承認AI裁員,因為當地僱主自由度高、工會覆蓋率低。香港奉行合約自由,條例只管程序。台灣有法定事由,但「業務性質變更」的解釋權,往往落在資方與法院手上。

而最諷刺的是,企業自己也開始後悔。多間裁員後發現AI接手不了的企業,正悄悄重新招聘。被裁的人走了,回來的職位卻不一定回到同一批人身上。 這就是「AI轉型」最真實的成本轉移:效率歸公司,風險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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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唔想答但必須答的問題

如果香港明天有打工仔被AI取代,他打開《僱傭條例》,會發現條例裡沒有「人工智能」四個字。他打開報紙,會看到內地法院說「唔可以」、美國企業說「我照炒」、台灣說「研究中」。

那麼,香港應該跟內地一樣立法,規定AI不能成為解僱的唯一理由?還是繼續相信「市場會自己調節」,讓每個打工仔自己承受技術轉型的全部風險?

你嘅答案是邊個?留言講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