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性判決:AI不是發明人
2026年7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人工智慧(AI)不能被列為專利發明人。這項裁決駁回了申請人將AI系統「DABUS」列為發明人的請求,明確指出日本《專利法》規定的「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
此案起源於2021年,日本企業家Stephen Thaler向日本特許廳(JPO)提交了兩件專利申請,分別是「食品容器」和「閃光燈」,並在申請書中將AI系統DABUS列為唯一的發明人。JPO駁回了申請,理由是發明人必須是人類。Thaler不服,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但高等法院維持了原判。最終,最高法院在7月3日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專利制度旨在通過保護和鼓勵發明來促進產業發展。發明是基於人類智慧創造活動的成果,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視為發明人。」判決書還強調,如果允許AI成為發明人,將引發一系列法律和實踐問題,例如AI是否能夠擁有權利、如何確定AI的「意圖」以及如何追究責任等。
全球AI專利爭議:各國態度分歧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孤例。事實上,全球各國對於AI能否成為發明人,態度存在顯著分歧。
美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聯邦法院也明確表示,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列為發明人。2024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Thaler v. Vidal案中維持了USPTO的立場,裁定AI不能成為發明人。然而,美國國會正在審議一項名為「促進美國AI法案」的草案,可能會對AI輔助發明的專利制度進行改革。
歐洲:歐洲專利局(EPO)同樣拒絕了將DABUS列為發明人的申請,並在2024年正式發布了指南,明確規定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然而,歐洲各國國內法存在差異。例如,英國最高法院在2023年也做出了類似的判決,但英國政府正在諮詢是否應該為AI輔助發明建立新的法律框架。
中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的司法判決,但其《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這通常被解釋為人類。然而,中國在政策層面上對AI輔助發明持開放態度,並鼓勵相關研究。
澳洲:澳洲聯邦法院曾在2021年做出過一項具有爭議的判決,允許將DABUS列為發明人,但這項判決在2022年被澳洲聯邦全席法院推翻,最終恢復了「發明人必須是人類」的立場。
南非:南非是全球唯一一個在形式上接受了DABUS作為發明人的國家,但這主要是因為其專利制度不進行實質審查,僅進行形式登記。這並不代表南非在法律上承認AI的發明人地位。
從全球趨勢來看,絕大多數主要經濟體都堅持「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的原則。然而,隨著生成式AI(如GPT-4、Claude、Gemini等)的快速發展,AI在科研和發明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各國政府也意識到現有法律框架可能無法完全適應新時代的需求。
對HK/TW企業的影響:風險與機遇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對香港和台灣的企業,尤其是從事AI研發和創新的科技公司,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1. 專利申請策略需要調整
對於那些大量使用AI工具(如DeepSeek-V4、Claude Code、GitHub Copilot等)進行研發的企業,必須明確記錄人類發明人在發明過程中的具體貢獻。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不能將AI列為發明人,而必須指定具體的人類員工。企業應該建立內部流程,詳細記錄人類工程師如何利用AI生成的想法、如何修改和優化AI的輸出,以及如何最終形成具有專利性的技術方案。
2. 法律風險與合規要求
如果企業在專利申請中錯誤地將AI列為發明人,可能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甚至在授權後被宣告無效。這對於那些正在進行大規模專利佈局的企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潛在風險。建議企業諮詢專業的專利律師,確保所有AI輔助發明的專利申請都符合各國的法律要求。
3. 跨國專利佈局的差異化
由於各國對AI發明人資格的規定不同,企業在進行跨國專利佈局時,需要針對不同國家採取不同的策略。例如,在美國、歐洲和日本,必須堅持人類發明人原則;而在南非等國家,雖然可以形式上接受AI,但實際意義有限。企業應該優先考慮在那些法律框架清晰、保護力度大的國家(如美國、歐洲、日本)進行專利申請。
4. 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升級
企業需要升級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以應對AI輔助發明帶來的挑戰。這包括:
- 建立AI使用日誌:記錄員工在使用AI工具時,AI具體提供了哪些建議,員工是如何採納或拒絕這些建議的。
- 明確發明人貢獻度:對於每個AI輔助產生的發明,明確記錄人類發明人的貢獻,確保其貢獻達到「實質性特點」的標準。
- 培訓與教育:對研發團隊進行知識產權培訓,讓他們了解AI輔助發明的法律風險和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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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法律與技術的賽跑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雖然為AI發明人資格問題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這並不代表問題已經解決。隨著AI技術的持續進步,特別是通用人工智慧(AGI)的發展,法律與技術之間的差距只會越來越大。
目前,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正在積極探討如何改革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AI時代的需求。可能的改革方向包括:
- 建立AI輔助發明的歸屬規則:明確人類在使用AI輔助時,需要達到何種貢獻程度才能被視為發明人。
- 引入「AI貢獻者」概念:在專利文件中增加一個欄位,標註AI在發明過程中的貢獻,但不賦予其法律地位。
- 修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標準:考慮到AI的輔助,重新定義專利審查中的創造性標準。
對於HK/TW的企業來說,最好的策略是保持密切關注。建議企業的知識產權部門或法律顧問定期跟蹤各國的立法動態和司法判決,並及時調整內部策略。同時,企業也應該積極參與相關的政策討論,為建立一個公平、合理、能夠促進創新的AI知識產權制度貢獻力量。
一句話總結:AI不能當發明人,但人類可以利用AI變得更具創造力。法律的重點不是拒絕AI,而是確保人類在發明過程中的主導地位不被取代。